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10570号之二
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174室。
法定代表人:窦锦涛。
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