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1)陕0431执保76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31民初813号之一裁定已生效,裁定解除对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在陕西信合城关信用社账号2704051101201000013534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信联社分社账号2704051901201000003294、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账号26415301040001803名下存款共计13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信联社分社账号2704051901201000003294、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账号26415301040001803名下存款共计1300000的冻结。本院在执行(2021)陕0431财保4号裁定书时,因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在陕西信合城关信用社账号2704051101201000013534账户户名不符,未能冻结。本院未查封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等值财产。特此复函。
承办人: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