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778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32039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