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5民催3号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2305,出票日期为2012年01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05月0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3,110元,出票人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