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虎催字第0001号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400000元、出票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编号为票面金额400000元、出票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10400052
2478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