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6民催8号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三区共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后台作业中心、票号为3090005328268597、出票金额为49164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3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明月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