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民初34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