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民初346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