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石门县宏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6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宏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新坪社区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第三人:长沙天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城市广场A6栋141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宏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机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申请,通知***、长沙天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能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伟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天瑞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宏伟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湖南古丈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公司”)与天瑞能源公司签订了设备改造合同,同日天瑞能源公司又将该项目安装工作承包给了宏伟机电公司,***机电公司承包南方水泥公司的除尘设备安装项目,2020年9月份施工完成后,因设备设计不符合要求,南方水泥公司遂要求改进,天瑞能源公司又要求宏伟机电公司安排人员重新施工。宏伟机电公司遂聘请了***等人前往南方水泥公司从事设备搬运工作。2020年10月4日,***在宏伟机电公司工作人员安排下开始施工,2020年10月6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宏伟机电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因宏伟机电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工伤,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综上所述,宏伟机电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给***购买工伤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致使***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宏伟机电公司辩称,1.***与宏伟机电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第一,宏伟机电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与天瑞能源公司签订《古丈南方水泥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合同》,工程范围为“包工不包料,主要设备及材料***能源公司提供,施工人员、机具、耗材***机电公司提供”,即宏伟机电公司的施工内容仅仅是按天瑞能源公司的设计和提供的主材负责安装等劳务性工作。该项目施工期仅15天,宏伟机电公司已于2020年7月28日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整个工程均已结算完毕。***于2020年10月4日从事的工作已不属***机电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天瑞能源公司未就“因设备设计不符合要求而改进”达成新的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的“天瑞能源公司又要求宏伟机电公司安排人员重新施工”无事实依据。第二,宏伟机电公司未委托任何第三人聘请***前往南方水泥公司从事设备搬运工作。第三,宏伟机电公司未对***进行管理。第四,宏伟机电公司未负担***的劳动报酬。2.宏伟机电公司不是***提供劳动(劳务)接收方,根据施工合同,宏伟机电公司包工但不包括设计及提供设备,宏伟机电公司施工完成后,因设备设计原因需要改进,***才受邀约来到施工现场,此时,***提供的劳动(劳务)接受方已不是宏伟机电公司,***应向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3.本案中,***追加第三人***、天瑞能源公司,说明***在确认劳动关系用工主体方面没有恒定的当事人,进一步说明***与宏伟机电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综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述称,其与天瑞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6月30日,7月3日开始施工,7月16日施工完毕,古丈南方水泥公司也已经投产。***受伤是在国庆节期间,后面***是接到天瑞能源公司的电话说甲方设计不合理,要更换风机,让***帮忙找几个人去给他搞几天事,***就要王**帮忙找几个人搞事,之前都不认识***,***这次受伤时***也不在现场,是天瑞能源公司***在现场管理。 天瑞能源公司述称,1.天瑞能源公司与南方水泥公司签订《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合同》,并与宏伟机电公司签订《古丈南方水泥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将承接项目的部分施工工程以协议形式分包给宏伟机电公司。合同签订后,宏伟机电公司即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至于是安排自己的员工,还是临时招来人员参与现场施工,天瑞能源公司均不知情;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宏伟机电公司因项目施工与第三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天瑞能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宏伟机电公司为实际施工主体,***为宏伟机电公司或第三方招来的临时施工人员,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均与天瑞能源公司无关。3.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宏伟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的调查笔录,结合王**当庭的证言,对***经亲****介绍,受***相邀于2020年10月3日前往古丈南方水泥公司从事风机更换工作,并于10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2.***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发放短信截图,***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核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工资发放短信截图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受***相邀与***一同前往古丈南方水泥公司施工的人员食宿由***负责,且**长期跟随***务工,其工资***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8日,南方水泥公司与天瑞能源公司签订《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合同》,南方水泥公司将厂区内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发包给天瑞能源公司,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风机、电机,工程总包价格431704元,施工工期15天;并约定所有施工工具、主辅材料、必备的劳保用品等,***能源公司自备。质保期内属天瑞能源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能源公司返工修复,并承担返修费用;质保期时间确定为改造工程结束通过冷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30日,天瑞能源公司(甲方)与宏伟机电公司(乙方)签订《古丈南方水泥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范围:项目包工不包料,主要设备及材料由甲方供,施工人员、机具、耗材由乙方负责。主要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作前的准备;2.旧收尘器虑袋拆除等;3.新收尘器改造加高及安装……。项目工期:施工时间暂定为7月份,施工工期15天。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包工不包料,合同总价(含税价)105000元,增减的项目内部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总价的5%范围内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金额的30%预付款;项目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乙方开9%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总金额的60%工程款;质保期满1年,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质保金。质保期内发生安装质量事故,乙方无条件负责维护维修,并每次考核质保金1000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并对施工违章考核标准进行了确定。该合同上加盖了宏伟机电公司的公章且***作为项目经理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宏伟机电公司开始进行施工,于2020年7月份施工完成,并于2020年7月28日向天瑞能源公司开具价款105000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0月3日,因上述古丈南方水泥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项目风机需要更换,***经亲****(长期跟随***务工)介绍,受***邀请,前往古丈南方水泥公司从事更换风机的工作,工钱240元/天,10月4日开始做事。此次受***邀请与***一同前往施工的共有5人,包括**、***等,工期六天,吃住均由***负责。2020年10月6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即***能源公司现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吉首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将***转入石门县中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1年3月31日,***以天瑞能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古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于2021年4月21日撤回申请。2021年5月20日,***以宏伟机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仲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宏伟机电公司与天瑞能源公司签订《古丈南方水泥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合同》,宏伟机电公司于2020年7月份施工完毕,2020年10月该工程项目更换风机时,仍在宏伟机电公司工程质保期内。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此次施工内容为更换风机,但更换风机是什么原因,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宏伟机电公司与天瑞能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此次更换风机是否需另行支付施工费用,天瑞能源公司主张不需另行支付费用,属于前期工作的延续;宏伟机电公司主张不属于其业务范围;***主张其是受天瑞能源公司委托招集工人并代为向工人发放工资,但各方当事人均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南方水泥公司的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项目***能源公司总承包,天瑞能源公司又将施工部分分包给宏伟机电公司,此次更换风机施工,现场有天瑞能源公司的人进行管理,而***受***相邀而来,天瑞能源公司、宏伟机电公司、***必然有一个是接受***劳务的主体。现三方当事人相互推诿,且均未就此次更换风机工作报酬的结算及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等关键性的证据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从现有证据来看,***受***相邀来到南方水泥公司工作,与***一同受***相邀而来的工人,其食宿均由***负责,虽然现在无任何一方主体向***支付工作报酬,但与***一同工作的**,因长期受***相邀做工,其工资由***支付;另外,无论此次更换风机是否属***机电公司前期工作的延续或者质保期内的内容,根据*****,此次施工人员的工资由其发放,虽然其**是受天瑞能源公司委托代为发放工资,***能源公司并不认可,***也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召集工人时亦未向***等人告知系受天瑞公司雇请。由***机电公司、***均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且***并无承包工程的施工资质,***亦是以宏伟机电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承接南方水泥公司的熟料库顶扬尘综合治理改造施工项目并组织人员施工,本次更换风机工作与前次施工息息相关,由此认定接受***劳务的主体应为***及宏伟机电公司。 关于***与宏伟机电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核、考勤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仅存在财产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只需按约定的标准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经济报酬即可,双方并无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本案中,宏伟机电公司与***均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按***与***的口头约定,***的工资按每天240元计算,工作之前***已明确告知***工期只有几天,并且是因为王**家中有事去不了,才推荐***前往南方水泥公司工作,双方并未就该工程结束之后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期限进行约定,且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完成也仅有六天,***从事的此次更换风机的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在本案诉讼之前以天瑞能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天瑞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撤诉后,***又以宏伟机电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从而形成本案诉讼,且***在本案审理中亦**若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将继续向天瑞能源公司主张权利,由此说明***对接受其用工的主体并不能明确,这进一步说明***与宏伟机电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来讲,***受***相邀到南方水泥公司从事风机安装的搬运工作,其只需要按施工现场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宏伟机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也不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由于***工作的临时性、短期性,宏伟机电公司除为其发放240元/天的工作报酬外,亦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与宏伟机电公司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综上,***要求确认与宏伟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谭 慧 书 记 员  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