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27638号
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88号3幢210室(临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198号4号厂房北面3楼。
经营者:**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厂员工。
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署的《露香园旋转楼梯玻璃及木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于2022年9月1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45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6mm+6mm欧洲灰热弯钢化玻璃-圆弧形等产品,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款5万元,但被告提供的夹胶玻璃的厚度仅为5mm+5mm,与约定不符,弧度也不符合要求,致使原告延误了工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原告遂涉诉。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辩称,同意合同在2022年9月10日解除,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请。理由:1、2021年10月7日,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玻璃厚度是5mm+5mm,并不是合同约定的6mm+6mm。上述**因时间久远,现在已经找不到了。被告也将自己的**交于原告,该**的厚度是5mm+5mm。被告交付的产品玻璃厚度应该是5mm+5mm,而非合同记载的6mm+6mm。2、被告在现场安装调试好玻璃后,原告已作确认。3、双方已签署解约合同。4、合同约定货物全部到现场后,原告应支付被告6万元,但原告仅支付被告5万元。5、因为疫情,被告无法按时供货,原告同意变更供货时间,被告没有逾期供货。6、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并非合同载明的2021年9月29日,签约时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产品。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表示没有收到过被告提供的小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除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违约事宜的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被告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除了向本院提交《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违约事宜的函》外,还向本院提供了2022年3月13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寄发邮件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停的邮件交寄单。在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到了上述函件,被告员工**对**提到的函件未作否认。可见,上述函件具有真实性,为有效证据。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根据证据规则对真实性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
1、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旋转楼梯玻璃及木扶手用于上海市黄浦区XX园XX弄XX号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第三.1条约定,合同包干总价112,280元。(1)6+6欧洲灰热弯钢化玻璃-圆弧形:规格、型号为6+6夹胶热弯钢化(以甲方**玻璃为准),供货量36.5平方米,综合单价2,800元,金额102,200元。(2)6+6欧洲灰钢化玻璃-直形:规格、型号为6+6夹胶钢化(以甲方**玻璃为准),供货量为10.5平方米,综合单价960元,金额10,080元。(3)黑***弧形扶手(***实木或多层板贴***实木木皮):规格、型号为4.5宽X3.5cm高、油漆好(以甲方**色卡为准),供货量47米,综合单价、金额含在玻璃综合单价内。交货时间2021年11月15日(含安装)。合同第三.5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工时、期限的所有变更、签证、核价、预算、结算等往来文件或内容均需甲方最终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任何个人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以上事项的认可。合同第四.6条约定,收货方式:由甲方委托的**、**清点数量。合同第五条约定,(1)预付款:玻璃、木扶手全部货到现场,付6万元整;(2)进度款:安装调试收口完毕、验收完成付清尾款,即52,280元;(3)结款时凭送货单、工地收料单(有相关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有效发票进行结算和付款。合同第七.3条约定,如出现材料品牌替换、使用假冒伪劣品牌,与招标约定不符、与**样板不一致等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保留其他一切追偿的权利。合同记载的签约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为证。
2、2021年10月9日、2022年1月27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付款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为证。
3、2022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表示:“贵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支付预付款,现因我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原因,特向甲方申请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并向甲方承诺如下:1、提供签盖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式三份;2、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工程款贰万伍仟元整(加上原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的壹万伍仟元整,累计支付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肆万元整)。3、我***剩余玻璃于2022年2月28日前安装完成,扶手及打胶收口等于2022年3月8日前施工完成。如不能按上述时间节点完成,我司愿接受甲方根据合同条款对我司的一切处罚,我司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为证。
4、原告提供的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2021年10月4日,被告道“楼梯玻璃色卡和分(扶)手色卡”,**道“扶手色卡已经寄给老高了”。**道“好的”。**道“昨天上午寄的,他今天上午应该就能收到”。之后,**发了两张照片,照片显示的是一块夹胶玻璃,玻璃上贴有标签,标签内容为“欧洲灰夹胶玻璃6+6”。**道“玻璃你们要打个小样,寄过来我们看下”。
5、被告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2022年1月13日,**发了二段视屏,并道“**,**装好几套,你明天来验验,你看看中。大概的就是这样儿了”。
次日,**道“玻璃颜色比色板偏深了很多。但改也来不及了,抓紧装吧”。
2022年1月24日,**道“记得把盖好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带过来,一式三份”。**道“我签好字盖上章,我老婆送去”。
2022年3月9日,**道“玻璃合同要求是6+6的,为什么做成5+5的了?”
2022年3月11日,**道“......你明天过来调一个楼梯看看呀”。**道“好好明天我早点去”。
次日,**道“......把我的废的玻璃给我拉走......”。
2022年4月21日,**道“我现在通知你,你们上次说的玻璃厚度不合格5+5,现在已经按照你们的要求早做好了6+6的,已经收到的玻璃你把钱付掉......”。**道“玻璃厚度不合格为什么还有付钱?该说的公司给你们发的函里都说了。”
6、2022年3月10日,原告方工作人员**、**签署《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内容“致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我司未能按2022年1月25日签确的***完成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内容,我司自愿同意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并放弃相关权利。合同解除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我司已收到贵司支付的款项5万元;(2)我司于2022年3月11日将剩余弯弧玻璃(八块)送至XX园XX弄XX号现场,贵司收到玻璃后即一次性向我司支付2.2万元;(3)我司于2022年3月15日前晚将剩余直段玻璃(一块)送至XX园XX弄XX号现场,贵司收到玻璃后即一次性向我司支付3,000元;(4)所有玻璃所有权及处置权归于甲方,甲方有权自行作任何处理,我司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为证。
7、2022年3月13日,**向被告出具字据“今2022年3月13日欧森木业送来的6块小弯5mm厚单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6+6mm夹胶成品玻璃,所以拒收。”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字据为证。
8、2022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违约事宜的函》,内容:“因贵司未能按2022年3月10日签署的《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中的第2条约定:“我司于2022年3月11日将剩余玻璃(八块)送至XX园XX弄XX号现场”,且因该《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尚未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根据《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三条之第5条约定,现正式函告贵司该《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无效、作废。贵司已到场的玻璃经检查发现,(1)合同约定所有玻璃为6+6mm厚度,实际到货全部为4.5+4.5mm厚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玻璃夹胶有气泡,夹胶不平整,玻璃有破口及缺口;(3)夹胶玻璃错缝大;(4)所有大圆弧玻璃弧度加工不对,每块大圆弧玻璃中间外鼓、两端内鼓,与基层曲面弧度严重不符,强行安装固定,造成玻璃自爆风险大;(5)所有大圆弧玻璃之间竖向缝隙宽窄不一,玻璃之间上口高差太大,不在同一直线;(6)所有大圆弧玻璃内侧、外侧与基层之间的缝隙均宽窄不一、内外缝隙宽度无法调整为同一宽度等等(见后附玻璃质量问题举例照片);综上,贵司所有玻璃质量均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违约事宜的函》、邮件交寄单为证。
9、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交付弧形5mm+5mm夹胶玻璃18块、直形5mm+5mm夹胶玻璃5块。上述玻璃现由原告保管在上海市黄浦区XX园XX弄地下车库物业仓库内,如合同解除,由被告取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原被告合意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本案存在下列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玻璃质量问题。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玻璃的厚度为6mm+6mm,在之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又重申玻璃的厚度为6mm+6mm,可见,被告应该向原告提供的产品玻璃厚度应为6mm+6mm。被告主张原告交付被告的**玻璃的厚度为5mm+5mm,该主张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还主张其交付原告**的玻璃厚度也为5mm+5mm。被告用于证明该节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要求“玻璃你们要打个小样,寄过来我们看下”。很明确,**为了更好履行合同要求被告提供的是小样,并非**。原告否认其收到过被告交付的小样,被告也未提供其已向原告提供过小样的证据,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玻璃的厚度为5mm+5mm,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为不合格产品。
关于《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是否对原告发生效力的问题。合同第三.5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工时、期限的所有变更、签证、核价、预算、结算等往来文件或内容均需甲方最终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任何个人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以上事项的认可。《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上仅有原告工作人员**的签名,无原告业务专用章或公章确认,可见,被告明知**超越代理权限。民法典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露香园旋转梯玻璃及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退货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七.3条约定,如出现材料与约定不符、与**样板不一致等行为,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案涉合同总额112,28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45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在2022年9月10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被告取走在原告处的案涉玻璃,经查,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签署的《露香园旋转楼梯玻璃及木扶手供货及安装合同》于2022年9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
三、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2,456元。
四、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走现在上海市黄浦区XX园XX弄地下车库物业仓库内由原告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的弧形5mm+5mm夹胶玻璃18块、直形5mm+5mm夹胶玻璃5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4元,由被告昆山市千灯镇欧森木制品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卫奕莎
书 记 员 卫奕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