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浏阳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大道1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北路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浏阳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浏阳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群山
审 判 员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