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范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与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81财保64号
申请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湘江,主任。
被申请人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权,总经理。
申请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对被申请人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及相应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自愿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海范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及相应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陈建勇
审判员  刘安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左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