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3执747号
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浙090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1幢一层、二层两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领取执行款19万元,自愿放弃剩余欠款利息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至此,(2020)浙0903执747号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故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