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与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三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温州大道铁道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晋安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但该刑事判决现是否生效尚无法明确,故本案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