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柯某某与A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民申4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庐江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庐江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庐江县D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某A,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第三人:安徽E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乔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再审申请人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A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检测公司)、B检测中心(以下简称B质检中心)、庐江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庐江县D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柯某A,第三人安徽E建设工程有限公司(E公司)、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终4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次诉讼不是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理由如下:1、本次诉讼案件与(2023)皖0124民初1075号案件被告主体不同。前案被告仅庐江县D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有五个,另有两名第三人。2、前案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事实与理由不相同。前案诉讼,柯某某认为A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正确,即认可混凝土不达标,认为是D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原料、配比存在问题)导致浇筑的混凝土不达标;本案诉讼中,柯某某将导致其经济损失的所有可能方均列为被告,希望通过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3、虽然柯某某已经经过前案诉讼,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但前案并没有禁止柯某某在有新的事实、理由、思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追回损失的权利。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检测公司没有保存当初检测的混凝土样本。一审法院理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二、二审法院裁定错误,逻辑错误。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柯某某因采购的混凝土经鉴定强度不达标遭受损失而提起本案诉讼,实际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本案中,D公司向柯某某供应混凝土,A检测公司、B质检中心、C公司、柯某A、E公司、乔某某均不是案涉混凝土的生产方或销售方,故柯某某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A检测公司、B质检中心、C公司、柯某A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柯某某曾因案涉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起诉D公司[案号(2023)皖0124民初1075号],D公司作为销售方不承担质量责任已在上述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柯某某在本案中增加A检测公司、B质检中心、C公司、柯某A为被告,本质上是以本案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故二审裁定认为柯某某构成重复起诉正确。柯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