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5民初1041号 原告: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076B。 法定代表人:郑育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666323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377号。本案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到期欠付监理服务费351373.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支付到期监理服务费221627.60元,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LPR的1.5倍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明确保全申请费为227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前后,双方就******项目监理工程,工程地点为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云飞路交叉口,监理服务费暂定2492825元,付费方式:按季度执行,每次支付季度监理费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费用的90%,结算完成后付至总费用的95%,余款在工程2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经双方确认被告应付监理费2594915.40元,被告已支付2243542元,尚欠351373.40元未付,其中221627.60元应于2021年8月底前应付,余款到期日为2023年8月31日,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就已到期的主张权利。庭审后,原告认可双方曾就监理费结算2516265.52元,结算时间为2022年6月,与2594915.40元的差额部分为房租费用(庭审中陈述为餐补等费用)。因被告提供了内部公章审批记录,同意按照签章时间2022年9月30日确认为结算时间。 金沃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合同、已支付2243542元监理服务费无异议,但认为结算金额应为2516265.52元,原告大概2022年5月份将结算单交被告,被告于2022年7月-8月将确认后的结算单交原告,原告要求从2021年8月底付款无法律依据,被告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庭审结束后,被告明确根据内部公章审批记录,签章时间应为2022年9月30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结算金额,本院认为,虽然庭审中双方对结算时间各执一词,但庭审后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即为2022年9月30日,迟于原告最后一次开具发票时间2022年1月18日,因此,之前开票金额不能推翻之后的结算金额。合同约定由金沃公司免费提供办公用房、通讯条件、工作午餐,如果确实因为金沃公司未提供而由**监理公司自行支出的,相应费用应当由金沃公司承担。现金沃公司已经举证证明2516265.52元包含了10万元午餐费,**监理公司原先所报的142800元的差额部分作为让利。**公司主张另有租房费用,应提供证据证明因金沃公司未提供办公用房导致相应费用支出,现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即案涉合同的监理费结算金额为2516265.52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前后,原、被告就******项目监理工程,工程地点为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云飞路交叉口,监理服务费暂定2492825元,付费方式:按季度执行,每次支付季度监理费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费用的90%,结算完成后付至总费用的95%,余款在工程2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金沃公司免费向**监理公司提供办公用房、通讯条件、工作午餐。每次付款前,**监理公司均应提供当期产值100%的等额正式、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发票,金沃公司付款期限顺延。 合同签订后,**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2022年9月30日,金沃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为2516265.52元,其中包含餐费等10万元。**监理公司合计向金沃公司开具发票2594915.40元,金沃公司合计向**监理公司224354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监理公司已按约完成了监理事务,并向金沃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沃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监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监理公司要求金沃公司支付到期欠付监理服务费并赔偿自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到期欠付的金额仅为146910.24元,对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相应保全申请费亦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结合双方履行情况、违约情节等,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标准为LPR的1.4倍,起算点确定为2022年10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146910.24元,并赔偿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1255元; 三、驳回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由浙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97元,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附件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件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