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26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3683室。 被申请人: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799弄6号1702室。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人上海品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22658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1,212.27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赞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1,212.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