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96号
原告: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2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2370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和众路3号禾粤***二层12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674991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