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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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533号
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铁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张惠姣,浙江坤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银星科技大厦C1003-2。
法定代表人:刘宗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李慧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李慧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先科,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李慧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亲元、李慧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雅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图盾科技有限公司、黄先科、刘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吕后旺
审判员唐承飞
人民陪审员倪健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石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