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85号
原告:昆山展昊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135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31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福邦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545113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展昊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福邦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昆山展昊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展昊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8元,减半收取40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84元,由原告昆山展昊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屠杰
人民陪审员曾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