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2940号之二
原告: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6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金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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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