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354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强、何益萍,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西路**iv>
法定代表人:于佳。
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3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申请解除对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