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354号
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6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强、何益萍,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于佳。
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科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