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4895号
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龚某,职务不详。
被告:张某,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