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回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回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Q1PX2H,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春长坪街东方艺都C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俊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回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鲜蕊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