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2143号
原告:北京创臻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3号楼6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E4T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2206号保利中心15层1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QQ8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臻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臻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臻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创臻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