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4677号
原告:南京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告南京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申请撤诉,并申请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