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750号
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4元,减半收取6077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700元,均由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