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276号
原告:河南***换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10200794284817U。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栋205室(生产经营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区4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雨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琳、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3604713X.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系董事长。
原告河南***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换热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换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5元,由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