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261号
原告:***华融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能天然气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星,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融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
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融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瑞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