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3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万象天地综合办公****。法定代理人:孙晓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联系电话:139XX****XX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住新疆乌苏市

被执行人: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RUCYU3T,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天运物流园综合营业用房外围**117铺。法定代表人:刘振顶。

本院在执行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19305.00元,未执行12193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国土、无银行财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已将被执行人***、亳州市子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辛奇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