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2793号
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孙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明,男,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男,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72元,由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900.36元。
审 判 员 吕 浩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