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759号
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综合办公1-2栋4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奇台路460号兴乐世贸广场A23层。
法定代表人:王雷,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经核查,原告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被告新疆奕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满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露露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