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天鹰集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0229W。
被执行人: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3190326B。
关于平顶山市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1执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95000元、利息28308元并以未支付的监理费用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抵押,暂无法处置。
3、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任何股票(股权)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合议庭合议案件之后,同意终结(2020)豫0481执80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6074元未能实现。本案为系列并案,前期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尹红国
审判员 曹俊美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