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4民初6782号
原告: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DN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泰州)律师事务所申请职业人员。
被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XX镇XX村学校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04ME2426XXXX。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