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58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金润国际2号写字楼10层B1001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