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58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金润国际2号写字楼10层B1001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