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3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南路科创中心B座18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林芝路378号书香门第家园二期4幢17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皖0403民初8722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民政信息反馈,经查被执行人***与配偶***于2018年9月18日登记离婚;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中化国际城B区B3栋1508、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中化国际城B区B3栋1507、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洞山东路阳光·国际城一期5栋803的房产已轮侯查封;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该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多家法院存在数起被执行人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2694076.5元、执行费29341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经本院核查属实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 温馨提示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可随时联系本院执行“110”,执行“110”号码:0554-2121110。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掌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可于每周周五到本院执行服务中心终本接待室,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反馈,拒执属实的,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需续冻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请在冻结期限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本案处置的标的物,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或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或在处置条件成就后及时向本院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否则自行承担查封过期、处置不及时的法律后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及证明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经审查后,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会通过“执转破程序”将执行程序升级至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程序框架下,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审查。 法官寄语 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未能兑现您的胜诉权益,我们深表遗憾,但我们不会放弃。 有一种困难,叫做“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是我们前行的不竭动力,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克服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