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767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8197504157110。
被告: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A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