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瀛台里底商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4194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网查网控,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农业银行、滨海村镇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屋、证券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扣划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存款59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辰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