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恢9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道瀛台里底商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内勤。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大业房屋住宅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涉诉工程一期监理费563200元(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理费256000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延期监理费3072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涉诉工程二期监理费560994元(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理费400662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延期监理费1603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本案系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数额为1951346元。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190元,扣除执行费156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09622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等被执行人招商盘活资金后给付,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旭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