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8825号 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128号B幢首层、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3WY0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水库路2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873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2023年8月11日,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