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8825号
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128号B幢首层、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3WY0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水库路2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1873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鼎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2023年8月11日,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赛福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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