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业欣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8RLF281。
法定代表人:廖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施建辉,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业欣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902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经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142460元,以执行900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斌
审判员 周良文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