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财保2号
申请人:河北宇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成,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宇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原油结算款2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宇通公司向本院提供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法2020年诉保字第9024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的原油款2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宇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韩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