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宇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能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宇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能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吉07财保2号民事裁定,对**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的原油款2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4月10日,宇通公司以其与**能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原油款210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通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油气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原油款2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