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监理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监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监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9元,减半收取7724.5元,由上诉人某监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