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古都工程监理公司

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与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8民初5011号 原告: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8号天坛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技术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京工业园沣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古都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京城改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沣京城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古都公司支付尚欠的正常工作报酬18.26万元(该正常工作报酬以暂定金额的95%进行计算);2.请求判决沣京城改公司支付二期项目延迟监理费182.39万元(以暂定金额为基数按照603天进行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暂以200.65万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3月LPR3.65%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监理费用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2024年8月29日为105943.20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沣京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1)项目工期为517日历天,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监理报酬暂定金额为183.6万元,最终监理费以审定工程造价乘以0.962%进行结算。(2)合同签订、监理人进场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10%;工程建设期间,按形象进度每月支付,累计支付至暂定总额的85%时暂停。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10%,工程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至总额的95%,剩余监理酬金总额的5%待工程质保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3)工程延期在约定工期的3个月以内的,不追加监理费用,超过3个月的,按照:监理酬金*超期天数/(施工合同工期天数+90天)计算报酬。原告自2017年8月1日进场至今,始终按照被告要求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的实施三期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于非原告的原因,该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根据各方签署的竣工报告显示二期项目5#楼、6#楼、15#楼、16#楼及地库已竣工,实际工期为1120天,共超期603天。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本项目监理费正常工作酬金应按审定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因施工期限延长,二期项目延期监理费暂计为182.39万元,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二期项目正常工作酬金156.16万元。原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就要求被告接收监理资料,但被告未安排相关人员与原告进行对接。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监理费用暂计200.65万元,最终应按审定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即沣京城改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能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现依法起诉于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沣京城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项目尚未完成结算,最终监理费用无法确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正常工作酬金156.16万元,已支付至监理费暂定总额的85.05%。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4号楼并未实际施工,预计未施工工程造价为2000余万元,该项目正在决算审计,最终监理费需依据审定工程造价确定,现预估监理费为130.9392万元,现被告已支付之监理费已超出应付费用。3.该项目于2020年8月施工完毕,现原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移交监理资料。原告作为案涉项目监理人,案涉项目施工进度方案须经原告审核,施工期限的延长亦需要原告批准。故原告负有对项目建设工期进行监督及有效控制、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的义务,现案涉项目工期延长系原告监督义务未履行到位,未控制好施工进度导致,其本身存在过错。另,原告应及时向被告通知合同期限延长、工程延期等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截至起诉之日及在整个监理合同期限内和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自始至终未向被告提出工程延期的任何事实及通知。本案中,原告在案涉项目中提供的监理服务均包含在《二期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不存在合同之外的任何附加监理工作。且案涉项目4号楼未实际施工,监理工作量相应减少。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9日,原告中标被告建设的沣京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监理工程。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沣京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监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上述工程,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63087.12平方米,总投资约19093万元,合同价183.6万元。本合同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共517日历天。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过。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能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组织协调。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项目监理费合同价暂定金额为183.6万元。招标范围内最终监理费以审定工程造价乘以0.962%(中标费率)来结算监理费,中标费率不会因其它因素而调整。1.监理报酬=183.6万元;监理费率0.96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监理人进场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10%;工程建设期间,按形象进度每月支付;累计支付至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85%时暂停。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10%,工程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至总额的95%,剩余监理酬金总额的5%待工程质保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实际服务人员数/投标拟派人员数)。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其他工程延期在约定工期的3个月以内的,不追加监理费用,超过3月的,按照:监理酬金×超期天数/(施工合同工期天数+90天)计算报酬。 2017年10月20日,被告(发包人)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中交四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交四局承建上述工程,工程内容:沣京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施工包括4#楼、5#楼、6#楼、15#楼、16#楼、A地块1#地库、B地块1#地库的土建、安装、装饰、室外及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现场踏勘全部工程量及工作量。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17日历天,开工日期2017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1.合同总价:156111530.43元(其中:工程预留金7820218.2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467786.33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2020年7月25日,施工单位出具停工报告,报告载明:“我单位承建的沣京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现有工作面已施工完毕,后续工作面因拆迁进度滞后,暂时无法移交,现在我单位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开始停工,待后续工作面移交后再进行施工,望批准。”原告、被告及施工单位在报告上盖章。 2020年9月25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项问题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三)结合沣京棚改安置区未开工安置楼项目实际,将沣京棚改安置区未开工安置楼项目分两期进行招投标。其中,第一批:对沣京棚改安置楼四期项目中已完成设计的12、13、14号楼按照EPC模式开展招投标工作,力争10月1日启动招标工作。第二批:先由沣京工业园管委会就沣京棚改安置楼二期项目中4号楼、沣京棚改安置楼三期项目中7、8、10号楼,与原中标单位商谈解除协议;待条件成熟后,和沣京棚改安置楼四期中未设计的20号、21号安置楼一起作为第二批开展招投标工作。 2023年5月10日,该项目中5号楼、6号楼、15号楼、16号楼、A地块1号楼地库、B地块1号楼地库完成竣工验收。竣工报告显示,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至2023年3月20日,实际工期1120天。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该项目监理工作日志及该项目施工投标文件附《工程项目总造价表》中二期项目总造价为156111530.42元,其中4号楼造价为26367530.62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共向原告转账付款156.16万元。 再查明,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洋京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项目(以下简称“三期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三期项目监理报酬暂定金额为393万元,最终监理费以审定工程造价乘以1.076%进行结算。工程延期在约定工期的3个月以内的,不追加监理费用,超过3个月的,按照:监理酬金*超期天数/(施工合同工期天数+90天) *60%计算报酬。 被告另提交《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鄢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监理工作月报12份、《工程停工报审表》及《停工报告》1份,证明:案涉项目施工期间,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有多次停工,监理月报也有停工记载,停工期间原告未提供监理服务,不应计入实际监理天数,合同约定的监理天数也应当据实予以扣减,原告主张的实际工期、延期天数及逾期监理费无事实依据。 2023年6月21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沣京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项目(方家寨村)二标段工程《投标总价》1份,4号楼报价为24380729.37元。 2024年7月5日,被告与华兴天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华兴天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为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城中村改造安居工程二期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约1.56亿元;审计时间: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诉讼中,被告称其现正在与施工方核对资料,审计结果尚未出具。 202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沣京棚改项目配合审计决算的提醒函》,内容如下:沣京棚改二期项目已进入审计决算阶段,三期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即将开始审计决算。请贵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及时完善资料,确保审计决算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2024年9月2日原告签收。 2024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关于接收二期项目监理资料的告知函,11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接收了相关资料。 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诉讼中,原告称二期项目总监每周到场两次,2019年10月1日监理人员搬至三期工作,2022年7月1日返场,1-2名监理人员在场,2023年8月30日彻底撤离。被告称2019年12月30日监理离场,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30日仅一名监理人员在场,2023年8月30日彻底撤离。 原告索要监理费无果,故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 诉讼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条件:“1.监理报酬=183.6万元;监理费率0.96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监理人进场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10%;工程建设期间,按形象进度每月支付;累计支付至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85%时暂停。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10%,工程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至总额的95%,剩余监理酬金总额的5%待工程质保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时合同又约定了监理周期,现该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移交监理资料,但未完成结算,故现在监理费的付款节点应为监理酬金暂定总额的95%。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取消了4号楼施工,相应监理人员及工作量等支出也应相应减少,故本次监理费付款依据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预算价乘以0.962%。经庭审查明,该工程预算价格156111530.43元扣减4号楼预算价,对4号楼预算价格应以被告与承包人中交四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投标价26367530.62元计算,故实际施工的工程预算价为129743999.81元,被告应支付的监理合同期内监理费为129743999.81*0.962%=1248137.28元,现该工程已竣工,监理资料已移交,故现阶段被告应付原告监理合同期内监理费1248137.28*95%=1185730.41元。其余监理费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对于项目延期天数及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该建设项目在实施施工中,并未按合同约定的517日历天完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按上述时间计算的该工程日历天数为2002天,但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实际施工天数为1120天,被告称应扣减的施工日期在该范围内。结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的监理服务期限,可确定该项目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进场服务,2019年10月1日搬离,期间为736天。原告称2022年7月返场至2023年8月30日离场,期间为401天,被告称2022年10月1日返场至2023年8月30日离场,期间为333天,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按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实际施工天数1120天计算全部监理服务期限,超期天数为603天。原、被告双方虽在监理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延期监理费计算方式,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在监理服务期间有较长时间的搬离,后二次返场所后根据工作量,仅安排1-2名人员入驻提供监理服务,故延期监理费参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期项目监理合同之约定“工程延期在约定工期的3个月以内的,不追加监理费用,超过3月的,按照:监理酬金×超期天数/(施工合同工期天数+90天)×60%计算报酬”较为合理,延期监理费暂计算为1248137.28×603天/(517+90天)×60%=743947.39元。其余超期监理费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扣减被告已支付之监理费156.16万元,被告应再向原告给付监理服务费1185730.41+743947.39-1561600元=368077.8元。给付期限为监理资料移交之日(2024年11月4日)起10日内。被告未按期给付,应按2024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原告称未施工的4号楼与已施工项目增项价款基本一致,并称其在工程竣工后曾向被告移交监理资料,但被告拒绝接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该主张亦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被告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及主张,故对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监理款368077.8元,并以36807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3.6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6元,由原告西安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承担8026元,被告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400元。诉讼费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