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1行终42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筑师事务所,住所地台湾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旭修,******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财政厅,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国安,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德州市中心医院筹建办公室,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筹建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德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作人员(该筹建办公室成员)。
委托代理人吴珂,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该筹建办公室成员)。
一审第三人山东省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第五分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建筑师事务所、***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德州市财政局、山东省财政厅及一审第三人德州市中心医院筹建办公室、山东省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同先
代理审判员 明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