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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某某建筑师事务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26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筑师事务所,住所地台湾台北市八德路四段768巷*号*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27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财政厅,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分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州市中心医院筹建办公室,住所地德州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座***室。 主要负责人***,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吴珂,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路14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招标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德州市财政局诉***建筑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举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德州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财政厅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中心医院筹建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吴珂、山东省鲁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德州市财政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论按照一般规定还是特殊规定,申请人均有权对本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有权处理投诉并作出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案项目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作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对该项目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德州采购办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是德州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管部门,有权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项目因涉及建设设计方案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显然错误。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中标人,在此环节不再涉及建设涉及方案的专业性及特殊性问题,只是如何依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可见,就处理投诉的法律适用而言,仅与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关,并不涉及专业性及特殊性问题。2.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判决书漏洞百出。二审法院仅组织了一次法庭调查,且***事务所、***远公司作为上诉人未到庭。申请人和山东省财政厅未就“德州市财政局是否有权受理投诉”问题在庭上进行充分陈述和答辩。二审判决适用了德政办发[2008]36号文件,但针对该文件中对德州市财政局是否有权受理投诉出现不同理解时,二审法院未按照文件的规定要求德州市财政局会同德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解释或确认。综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务所、***远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已经充分证明,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对房屋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权。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应只限于“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并不包含对中标结果的投诉、审查。2.《德州采购办法》第一条说明了立法本意是:“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中并未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权。3.二审法院程序并未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在一审过程中,各方对于本案的招投标过程都没有异议,也就是对事实认定各方都是接受的,因此,二审并无开庭的必要。而且,申请人所提出的“德州市财政局是否有权受理投诉的问题的陈述和答辩”也不是二审开庭应审理的内容。 省设计院提交意见称,1.德州市财政局2015年8月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正确。2.我方质疑及其投诉均未超过法定期限。3.被申请人***建筑师事务所自称是案涉项目合法有效的投标人是毫无根据的。4.二审判决认定德州市财政局作为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审查处理职责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判决支持德州市财政局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经审查,德州市财政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