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0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29日检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新北区??湖中路25号8楼北面及西面外立面设置的店招标牌设施(两处,内容:“***泰八楼”等字样,面积分别为6平方米和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000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自行拆除。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罚款和自行拆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并进行了公告送达,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拆除位于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8楼北面及西面外立面设置的面积分别为6平方米和8平方米“江苏广泰八楼”字样的户外广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000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000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8楼北面及西面外立面设置的面积分别为6平方米和8平方米“江苏广泰八楼”字样的户外广告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行。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