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0412号 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新疆科创天达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