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华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02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华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华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